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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入伍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時間:2021-12-01 來源:哈爾濱城市職業(yè)學院 瀏覽人數(shù):475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tǒng)的高等教育,提高退么士兵就業(yè)能力,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的畢業(yè)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疲ê呗殻?、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yè),通過全國統(tǒng)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yǎng)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受助標準及年限

第五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專科生減免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chǎn)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據(jù)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六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fā)放。

第八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據(jù)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退役復學后接續(xù)完成規(guī)定的剩余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苹虮究埔?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時,以本科或碩士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yè)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發(fā)放

第九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wǎng),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I 》(以下簡稱請表 I ,一式兩份)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 I 》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 I 》上加蓋公章后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 I 》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電請表 I 》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 I 》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 I 》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問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jù)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jù)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戶。

第十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 II 》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xù)。

第十一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于經(jīng)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二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yè)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應由學生本人繼續(xù)按原還款協(xié)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31日前,各地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jīng)費使用等情況,報省學生資助部門;省學生資助部門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qū)、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五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guī)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jīng)費。

第十六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xù)服役、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jīng)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fā)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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